-
美国FDA现行的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在质量体系(Quality System,QS)规章中提出,发布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FD&C)第520节中。GMP要求任何国内或国外的制造商建立一整套质量体系,应用于以在美国境内销售为目的的医疗器械成品相关的设计、制造、包装、标识、贮存、安装和维修(servicing)。质量体系规章要求建立用于器械的各种技术说明(specifications)和控制标准(controls);要求器械在一套质量体系下进行设计以满足这些规程;要求器械在该质量体系下制造;要求产品符合这些规程;要求器械能正确地安装、检查和维修;要求分析质量数据以鉴别和纠正质量问题;并要求投诉(complaints)能被处理。因此,质量体系规章可以帮助确保医疗器械预期效用的安全、有效。FDA监控器械的故障资料,并检查器械开发者和制造商的操作过程与记录,来判断其是否遵守质量体系规章中的GMP要求。
质量体系规章包含于联邦规章典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第21篇第820部中。该规章覆盖了质量管理和组织、器械设计、厂房、设备、零部件采购和处理、生产和过程控制、包装和标签控制、器械评价、销售、安装、投诉处理、维修和记录。导言部分描述了在质量体系规章在起草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和FDA局长对公众意见的解答。因此,导言包含了对质量体系规章的内涵和意义的有价值的见解。
“良好制造规范(GMP)/质量体系规章”网页有一指向“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手册:小型企业遵从指南(第一版)”(Medical Device Quality Systems Manual: A Small Entity Compliance Guide)链接,该指南详述了新的质量体系规章的要求,并在以下领域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1. 获取关于GMP要求的信息;
2. 决定合适的控制被提议器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所需的质量体系;
3. 设计产品和流程;
4. 培训雇员;
5. 获得适当的设施;
6. 采购和安装加工设备;
7. 起草器械的主记录(master record);
8. 记录对器械主记录的变更;
9. 取得部件和材料;
10. 生产器械;
11. 给器械加贴标签;
12. 评估成品器械;
通过政策声明,FDA可以决定对某些类型的器械和过程不实行GMP要求,尽管该器械或许没有豁免GMP要求。
制造商应该知道他们器械GMP豁免的情况。此外,制造商应保存任何经FDA同意的特殊的GMP豁免相关的文档记录(file record)。在视察企业过程中,若FDA调查员要求查看,这些豁免记录需要出示,以证明豁免是经过同意的。
豁免GMP的企业类型
部件制造商(component manufacturer)
“部件”按 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20.3 (c)节定义为“任何原材料(raw material)、材料(substance)、零件(piece)、半制品(part)、软件(software)、固件(firmware)、标签(labeling)、或组装件(assembly),作为已包装、标识的成品器械的一部分”。根据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20.1 (a)(1)节规定,部件制造商被排除在质量体系规章之外。现行的FDA政策是由成品器械制造商自己来确认部件是否可用。部件制造商未被列入GMP例行检查安排中;但是,FDA鼓励他们使用质量体系规章作为他们质量体系的指南。
当成品器械制造商生产用于自制医疗器械的部件时,无论在同一建筑体内还是在其他地方,这种部件的加工被视为器械制造过程的一部分,因而其生产应遵守质量体系规章,具体见“附件制造商”部分。
适用GMP的企业类型
再加工者
在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20.3 (w)节中,再加工者被定义为对成品器械进行加工、整修(condition)、修复(renovate)、重新包装(repackage)、重新贮存(restore)或任何其他改变该成品器械的性能、安全技术说明(safety specification)或用途的行为的任何人。再加工者也被视为制造商。
定制式器械制造商(Custom Device Manufacturers)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第520(b)节和研究用器械豁免(IDE)规范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812.3(b)篇都对定制式器械进行了定义。定制式器械被豁免某些法定的要求。例如,定制式器械制造商不要求遵守上市前批准规定(515节)和免除上市前通知(premarket notification)规定[510(k)节]。但是定制式器械没有被豁免GMP要求。定制式器械制造商应在灵活度范围内遵守GMP要求。
再包装者、再标识者(relabeler)和技术说明制定者
在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20.3(o)节和第 807篇以及《器械制造商的企业注册与器械列表》中,均将器械的再包装和再标识以及技术说明制定行为定义为制造。下面摘录的是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07.3(d)节中的一些定义,因为它们会影响质量体系规章的应用。
“器械的制造、配制(preparation)、复制(propagating)、组合(compounding)、装配或加工"指通过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或其它的方法制造符合《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h)有关器械定义的任何物品。这些术语包括下列的行为:
1.重新包装或其它改变任何器械包装的容器、包装材料或标签,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器械从原始制造地分发到最后的交货商或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人;
2.国产或进口器械的销售;或
3.技术说明制定者委托第二方根据其设定的技术说明为其制造器械,再由技术说明制定者自行商业销售。”
根据上面的定义,再包装和再标识是制造行为。这样,再装箱者、再包装者或再标识者都是制造商,均应遵守质量体系规章中可适用的要求。符合下列情况的个人是再装箱者或再标识者:
●对先前制造的成品器械或附件进行包装和/或贴标;
●收到大批量的成品器械(如手术试管[surgical tubing]、注射器(syringe)、培养基等)后对其进行重新包装成单独小包装并加贴标签;
●收到已由其他制造商包装和标识先前制造的器械,并把成批收到未包装的其他器械和它们组合成套。
如果个人为了用户使用方便而只把先前包装和标识的器械包装成包,那么他们不被当作适用质量体系规章意义上的再包装者、再标识者或制造商。(注释:这种行为在本质上与药店雇员将已包装的商品放入印有该店名称的包装袋中相同。)
经销商,如果只将他们的名称和地址添加在标签上,可以豁免GMP要求。如果制造商仅是简单地把带有销售商名称和地址的粘贴标签贴上,他不需要那些为遵守标签控制规定而要求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