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 体影响大小的分级。
1基本定义
11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 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 ℃以上的作业。
12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 品和工件等。
13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 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14本地区夏季通 风设计计算温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中每日13-14点的气温平均值。
15劳动时间率
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
2高温作业分级
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分为两类,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 、外温差分为四级。
21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小于30度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
表1高温作业分级
劳动时间率(%)高温作业分级温差(℃)2~3~4~5~6~7~8~
~25ⅠⅠⅠⅡⅡⅢⅢ
~50ⅠⅠⅡⅡⅢⅢⅣ
~75ⅠⅡⅡⅢⅢⅣⅣ
75~ⅠⅡⅡⅢⅣⅣⅣ
22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或高于30度的地区,高温作 业按表2分级
表2高温作业分级
劳动时间率(%)高温作业分级温差(℃)2~3~4~5~ 6~7~8~
~25ⅠⅠⅡⅡⅡⅢⅣ
~50ⅠⅡⅡⅢⅢⅣⅣ
~75ⅠⅡ ⅢⅢⅣⅣⅣ
75~ⅠⅡⅡⅣⅣⅣⅣ
23凡高温作业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 80%的工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附录A
劳动时间率,温差和相对湿度的 计算方法
(补充件)
A1劳动时间率的计算
随机选择受 测工人2-3名,跟随记录一个劳动日的劳动、休息(包括工作中1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连续记录3天,取其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 ,生产不正常时,不作正式记录。劳动时间率计算公式如下:
劳动时间率(%)=工作日总时间-休息时间工 作日总时间×100
A2温差的计算
应以本地区实际出现夏季室外通风设计 计算温度时为准(或大于设计温度,在停止局部降温措施的条件下,测定工作地点气温,同时测定室外气温,计算室内、外温度差。气 温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每一工作地点每日至少测定一次,不得少于三天,取其平均值,生产不正常时除外。
A3相对湿度的测定
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选点和测定次数与测定气温相同。
附录B
我国部分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 度一览表
地点温度℃地点温度℃地点温度℃地点温度℃
哈尔滨28克拉玛依34天津31 海口33
齐齐哈尔29喀什32济南32南宁33
海拉尔26拉萨23青岛28桂林33
牡丹江28兰州29烟台28南昌34
佳木斯28酒泉28郑州33长沙34
长春28银川30开封 33株洲35
四平29西安33安阳33衡阳35
延吉28延安30洛阳34武汉34
吉林28汉中31南京33宜昌33
沈阳29太原29徐州31成都31
锦州29大同28上海32绵 阳31
丹东28西宁25合肥33重庆35
大连27石家庄32安庆33贵阳29
呼和浩特28张家口29杭州34昆明25
二连浩特30唐山30福州34
包头29保定32广州 33
乌鲁木齐32北京30湛江3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