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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颁布单 位】 国家标准局
  【颁布日期】 19830929
  【实施日期】 1984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1984年12月1日起实施)
  【章名】 全文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 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 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 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 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平方米来表示。
  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 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 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 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 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体力劳动强 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
  Ⅰ <15
  Ⅱ ~20
  Ⅲ ~ 25
  Ⅳ >25
  2.1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 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2.2 Ⅱ级 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 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 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 “很重”强度劳动。
【章名】 附录A: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A.1 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 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3天 ,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 测定计录表
  主要内容(如物体重量、动作 |开始时间| 耗费工时 |
  动 作频率、行走距离、劳名称|(时、分) | (分) |
  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作中间暂停的 全部时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 、李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