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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防腐过程是否为福州特殊过程

  在贯标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表面防腐过程是特殊过程。这种判定理由不充分,存在逻辑错误。
   GB/T19000-2000标准3.4.1条款“注3”指出,“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过程,通常称之为特殊过程。”定义中验证的对象是过程“形成的产品”,而不是过程本身。定义中所说的“不易验证”、“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是指“产品特性”是否满足“产品要求”难以验证,而不是“过程特性”是否满足“过程要求”难以验证。
   “产品要求”是针对过程结果(将要输出的结果)提出的。例如,防腐产品中的防腐层厚度、均匀性、防腐材料、颜色、防腐后的使用寿命等。这是产品要求,是目的。“过程要求”是什对过程本身提出的。例如,防腐过程的喷涂。刷涂,喷涂两次、间隔3小时、先除锈后刷涂等。这是过程要求,是手段。
   认为“表面防腐过程是特殊过程”的主要论据是有些防腐工作完成后无法验证。比如,要求喷涂两次,实际喷涂几次;要求间隔刘、时,实际间隔几小时;要求预先除锈,实际做到了没有等。有人认为,这些内容在防腐工作完成之后,已经无法验证,因而认定表面防腐过程是特殊过程。
   这种认识偷换了“产品要求”的概念,把“产品要求”换成了“过程要求”,把“过程要求不易验证”作为特殊过程的判定依据。显然,这种结论不能成立。
   过程运行状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应当通过过程监视和测量的结果来验证,验证结论是:过程运行状态符合(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应当通过产品检验、测量或试验的结果来验证,验证结论是:产品合格(或不合格)。只有当“产品是否合格不易验证”时,这样的过程才是特殊过程。
   福州ISO9000 族标准中并没有“过程是否符合要求不易验证” 的说法,即使过程不易验证,也不能表明产品不易验证。所以,以“过程是否符合要求不易验证”为理由,把表面防腐过程判定为特殊过程是错误的。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指出的是思维方法错误而导致判定结论的错误,并不等于说表面防腐过程不是特殊过程。
   那么,表面防腐过程到底是不是特殊过程呢?
   回答“是”或“不是”都是错误的。因为是否特殊过程不能以工艺方法来划分。
   实践中,常常有人提出类似的问题。例如,焊接过程是不是特殊过程,铸造过程是不是特殊过程,热处理过程是不是特殊过程等。这些命题同样反映出思维方法的问题。
   由某种工艺决定的同一类过程,输出的产品不可能完全相同,产品要求、验证方法也不可能完全相同。要判定某一具体过程是不是特殊过程,必须按标准给出的判定准则,充分考虑输出的是什么产品,有什么要求、用什么方法验证,以及这种验证方法能否通过“后续的监视和测量”来实施。然后还要经过分析、判断,才能得出“是”或“不是”特殊过程的结论。
   同样是表面防腐过程,其产品可能是管道,可能是容器,可能是建筑物,产品要求差别很大,产品使用条件不可能完全一致,产品验证方法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防腐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要求,如果能够通过“后续的监视和测量”来验证,这一防腐过程就不是特殊过程。例如,通过感官、工具、仪器对防腐层厚度、均匀性。材料、颜色等要求进行验证。
   防腐产品是否符合某项要求,如果难以通过“后续的监视和测量”加以验证,这样的防腐过程才是特殊过程。例如产品要求规定:防腐后的产品使用寿命不低于5年,已经形成的产品是否符合这项要求,只有通过实际使用才能验证。显然,这种验证活动难以通过“后续的监视和测量”来实施,这种防腐过程才属于特殊过程。
   不考虑产品要求的区别,不考虑产品验证方法的区别,也不考虑验证方法可行与否,仅仅根据防腐、焊接、铸造、热处理这样极其简单的信息,就断定是特殊过程或不是特殊过程是不能成立的。
   还需说明的是,在判定特殊过程时,对某一具体过程的判定结论,仅仅对这一具体过程有效。在同一类过程中,除非产品相同。产品要求相同,且同样具有难以验证的要求,否则某一具体过程的判定结论是不适用同类过程的。例如,输出某种产品的焊接过程,经过分析判定属于特殊过程,但不能以这一结论为依据,把所有焊接过程都视为特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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