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 定义
2.1 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 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 管理要求
3.1 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统一制式的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3.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注册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8)发证的日期和有效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和授权人的签字。
3.3 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C”)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CNASC备案。
3.4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遵守下面的格式。认证机构应将获得认证的组织的名称、认证范围报CNASC办公室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 ××××
本认证机构发出的总顺序号:0001,0002…
发证年份:2000,2001…
认证机构认可注册号:01,02…
3.5 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CNASC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 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保持证书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 认证证书的使用
4.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许可的特定标志。
5 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 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 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 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销认证,收回证书,并报CNASC备案。
5.4 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CNASC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