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1月1日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的设计、制造与安装的安全
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GB/T 10052所包括的各种型式和规格的升降机。
2 引用标准
GB 1102 圆股钢丝绳
GB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8918 优质钢丝绳
GB/T 10052 施工升降机分类
GB 10053 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GB/T 10054 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
GB/T 10056 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
3 金属结构的设计安全要求
3.1 金属结构的设计计算应符合GB 3811中对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规定。
3.2 整机稳定性
对于无固定基础的升降机,在无附着、最大独立高度时的稳定力矩不应小于最大倾覆力矩的1.5倍。
4 基础
4.1 基础的处理
4.1.1 升降机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载荷。
4.1.2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4.2 防护围栏
4.2.1 在基础上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防护围栏。轻便型可移式升降机可采用其他措施进行围护。
4.2.2 防护围栏可采用实体钢板、冲孔钢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
4.2.3 防护围栏应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围栏施加的350N作用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该物体为扁平等边正方体,边长50mm,边缘倒圆半径为3mm。
4.2.4 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m。
4.2.5 围栏门应装有机电联锁装置,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门才能开启,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启动。
4.2.6 当附件或操作箱位于升降机防护围栏内部时,应另设置专用区域与其隔离,并安装锁紧门。
5 停层
各停层应设置层门或停层栏杆。
层门或停层栏杆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5.1 层门
5.1.1 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
5.1.2 层门应符合4.2.2和4.2.3条的规定。封闭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一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50cm2,且不装玻璃。
5.1.3 层门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层门的净宽度与吊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
5.1.4 水平滑动层门和垂直滑动层门应在相应的上下边或两侧设置导向装置。
5.1.5 垂直滑动层门至少应有两套独立的悬挂支承系统。
5.1.6 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由司机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5.1.7 层门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
5.1.8 对于机械传动的垂直滑动层门,采用手动开门,其所需力大于500N时,可不加机械锁紧装置。
5.1.9 层门锁紧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设在人员不易碰触之处。
5.1.10 层门锁紧装置应牢固可靠。
5.1.11 层门锁紧装置应加防护罩,且维修方便。
5.2 停层栏杆
5.2.1 不设通道层门处应设停层栏杆,并应符合4.2.2和4.2.3的规定。
5.2.2 停层栏杆的开、关可采用手动,但不能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5.2.3 停层栏杆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
6 吊笼
6.1 吊笼内空净高度不得小于2m;人货两用升降机的吊笼顶部及除门之外的侧面应有围护。
6.2 需在吊笼顶上进行安装与维修作业的,吊笼顶部的周围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护身栏杆。
6.3 封闭式吊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面积不应小于0.4m×0.6m,口上应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门上应设有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
6.4 货用升降机的吊笼可不设置顶棚,但侧面围护高度不得小于1.1m。
6.5 吊笼不允许当作对重使用。
6.6 封闭式吊笼内应有足够的照明,门上应设供采光和观察用的窗口,窗口面积不应小于250cm2且不安装玻璃。
6.7 吊笼内乘员体重应按80kg/人计,占据底面积不小于0.2m2;吊笼底平面承载能力不应低于2.5kN/m2。
6.8 人货两用升降机吊笼的顶面,应能承受0.5kN的点载荷及任一0.4m2面积上1.5kN的均布载荷。
6.9 吊笼结构应能承受GB/T 10056中规定的全部载荷试验。
6.10 吊笼门的开启高度不得小于1.8m。
6.11 当吊笼翻板门兼作跳板用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6.12 吊笼门需设置联锁装置,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开启。
7 对重
7.1 当升降机基础下有一施工空间或通道时,则该机应设有防对重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区域。
7.2 当对重使用金属填充物,应采取措施防止其移动。
8 钢丝绳、滑轮
8.1 钢丝绳
8.1.1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 1102和GB 8918的规定。
8.1.2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提升吊笼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应是彼此独立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直径不得小于9mm。
8.1.3 SS型货用升降机,提升吊笼的钢丝绳允许用一根,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20kg的升降机,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6mm;额定载重量大于320kg的升降机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8mm。
8.1.4 悬挂对重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直径不得小于9mm。
8.1.5 安全器上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直径不得小于8mm。
8.1.6 层门和安装吊杆的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直径不得小于5mm。
8.1.7 钢丝绳接头应采用可靠的联接方式,其联接强度不应低于钢丝绳强度的80%。
8.2 滑轮
8.2.1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提升用滑轮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
8.2.2 SS型货用升降机提升用滑轮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8.2.3 对重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8.2.4 平衡滑轮的名义直径不得小于0.6倍的提升滑轮名义直径。
8.2.5 安全器专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15。
8.2.6 层门专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15。
8.2.7 所有滑轮、滑轮组均应有防绳脱槽措施。
8.2.8 滑轮绳槽为圆弧形,其圆弧半径应比钢丝绳半径大5%~7%,槽深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8.2.9 钢丝绳进出滑轮的允许偏角不得大于4°。
9 传动系统
9.1 传动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防护
9.1.1 传动系统的安装位置及安全防护均应考虑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9.1.2 传动系统及其防护设施应便于维修检查,有关零部件应防止雨雪、砂浆、混凝土、灰尘等有害物质侵入。
9.2 卷扬机传动
9.2.1 卷扬机传动仅用于无对重升降机。
9.2.2 对采用多层缠绕,应有排绳措施。
9.2.3 当吊笼停止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上应至少留有3圈钢丝绳。
9.2.4 卷筒两侧边,超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应大于2倍的钢丝绳直径。
9.2.5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驱动卷筒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
9.2.6 SS型货用升降机驱动卷筒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9.2.7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应采用楔形装置固定;SS型货用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可采用压板固定。
9.3 齿轮齿条传动
9.3.1 齿轮和齿条应用优质钢材制造,齿形由机械加工形成。
9.3.2 设计计算时应假设每个驱动齿轮只有一个齿参与啮合,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该安全系数是指齿条材料的抗拉强度极限与承受的静载荷在齿条上产生的实际应力之比。静载荷为吊笼自重与额定载荷之和。
9.3.3 齿轮和齿条的模数不得小于7。
9.3.4 齿条应牢固地安装在导轨架上,相邻齿条的接合处应符合GB/T 10054中4.2.2.3条的规定。
9.3.5 SC型升降机传动系统和安全器的输出端齿轮与齿条啮合时的接触长度沿齿高度不得小于40%,沿齿长不得小于50%,齿面侧隙应为0.2~0.5mm。
9.4 制动器
9.4.1 传动系统应设有常闭式制动器。其额定制动力矩对人货两用的升降机应不低于作业时额定力矩的1.75倍;对于货用型的升降机应不低于作业时额定力矩的1.5倍。当升降机在动态超载25%试验时,应能可靠制动。
9.4.2 当制动器装有手动紧急操作机构时,制动器应能手动松闸。
9.4.3 不允许采用带式制动器。
9.4.4 当采用两套独立的传动系统时,每套传动系统均应具备各自独立的制动器。
10 导向与缓冲装置
10.1 导向装置
10.1.1 导轨应能承受升降机在额定载荷偏载的情况下,以额定提升速度上、下运行和制动时产生的全部应力,及在此情况下安全器动作时产生的全部附加应力,偏载量应符合GB/T 10056中3.10.1条的规定。
10.1.2 SC型升降机在计算由于安全器动作作用下导轨架和齿条的强度时,载荷冲击系数的取值为:
a. 渐进式安全器为2;
b. 瞬时式安全器为5。
10.1.3 吊笼与对重的导向应正确可靠,吊笼采用滚轮导向,对重采用滚轮或导靴导向。
10.2 缓冲装置
10.2.1 吊笼和对重底部均应按GB/T 10054中4.3.6条的规定安装缓冲装置。
10.2.2 当吊笼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对重上面的自由行程不得小于0.5m。
10.2.3 在设计缓冲装置时应假设吊笼装有额定载荷,并以安全器标定动作速度作用在缓冲器上时,其平均加速度应不大于1g(g为重力加速度),并且以2.5g以上的加速度作用时间不得大于0.04s。
11 安全装置
11.1 一般要求
11.1.1 吊笼应设有安全器和安全钩。安全器应能保证升降机吊笼出现不正常超速运行时及时动作,将吊笼制停;安全钩应能防止吊笼脱离导轨架或安全器输出端齿轮脱离齿条。
11.1.2 有对重的升降机,当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时,应有双向安全器。
11.1.3 安全器在升降机的接高和拆卸过程中应仍起作用。
11.1.4 安全器动作时,设在安全器上的安全开关应将电动机电路断开,制动器制动。
11.1.5 在非坠落试验的情况下,安全器动作后,吊笼应不能运行。只有当故障排除,安全器复位后吊笼才能正常运行。
11.1.6 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安全器的有效标定期限不得超过2年。
11.1.7 安全器的速度控制部分应具有有效的铅封或漆封。安全器出厂后动作速度不得随意调整。
11.1.8 作用于一个以上导向标或导向绳的安全器,工作时应同时起作用。
11.1.9 吊笼在额定载荷工况坠落时,安全器的制动要求应符合GB/T 10054中4.3.1和4.3.3的要求。
11.1.10 SS型升降机,安全器钢丝绳的张紧力应为安全器夹紧所需力的两倍但不应小于300N。
11.1.11 安全器应防止由于外界物体侵入或因气候条件影响而不能正常工作。任何安全器均不能影响升降机的正常工作运行。
11.2 不同类型安全器的使用条件
11.2.1 渐进式安全器可用于任何速度的升降机上。
11.2.2 瞬时式安全器可用于提升速度不超过0.8m/s的SS型升降机上。
11.2.3 SC型升降机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不允许采用瞬时式安全器。
11.2.4 当吊笼装有两套或多套安全器时,都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
11.2.5 卷扬机传动的升降机应设防松绳和断绳保护的安全器。
11.3 安全器的动作速度
安全器的动作速度应符合GB/T 10054标准中的4.2.1.20的要求。
11.4 安全开关
升降机的安全开关设有限位开关、极限开关和防松绳开关。
限位开关和极限开关应分别触发和控制,也可由对重触发。
11.4.1 限位开关
11.4.1.1 升降机必须设置自动复位型的上、下限位开关。
11.4.1.2 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
a. 当提升速度小于0.8m/s时,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留有的上部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8m.
b. 当提升速度大于0.8m/s时,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上部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式的计算值:
L=1.8+0.1υ2
其中L——上部安全距离,m;
υ——提升速度,m/s。
11.4.1.3 下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
下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额定载荷下降时触板触发该开关,使吊笼制停,此时触板离触发下限开关还应有一定行程。
11.4.2 极限开关
11.4.2.1 SS人货两用型及SC型升降机必须设置极限开关,吊笼运行超出限位开关和越程后,极限开关须切断总电源使吊笼停车。极限开关为非自动复位型的,其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
11.4.2.2 上、下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
a. 上极限开关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上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越程距离为:
SS型升降机:0.5m;
SC型升降机:0.15m。
b. 下极限开关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吊笼碰到缓冲器之前,下极限开关首先动作。
11.4.3 防松绳开关
升降机的对重钢丝绳或提升钢丝绳的绳数不少于两条,在钢丝绳组的一端应设置张力均衡装置,并装有由相对伸长量控制的非自行复位型的防松绳开关。当其中一条钢丝绳出现的相对伸长量超过允许值或断绳时,该开关将切断控制电路,吊笼停车。采用单根提升钢丝绳或对重钢丝绳的升降机也应设置防松绳开关,当升降机出现松绳时,该开关立即切断控制电路,制动器制动。
11.5 SS型升降机还应备有手动安全装置,该装置应在吊笼达到工作面后人员进入吊笼之前起作用,使吊笼固定在导轨架上。
12 导轨架的附着
12.1 导轨架的高度超过最大独立高度时应设有附着装置。
12.2 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如脚手架等)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5m。
13 电气
13.1 升降机应有主电路各相绝缘的手动开关,该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之处。开关手柄应为单向打开接触器,在“关”的位置上可以锁住。
13.2 电路中应装有保险丝或断路器,电缆和电线在升降机工作中应防止机械损坏,电缆在吊笼运行中应自由拖行不受阻碍。
13.3 电气设备应防止外界干扰及雨、雪、混凝土、砂浆、尘埃等物质的影响。在需要排水的地方应设有排水孔。
13.4 升降机结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4Ω。
13.5 当接地出现故障时,主控制电路和其他控制电路中断路器应自动切断。
13.6 上、下接触器应电气联锁。
13.7 吊笼应设有检修或拆装时在顶部使用的控制盒。对多速升降机只允许吊笼以低速运行。在使用吊笼顶部控制盒时,其他操作装置均不起作用,但吊笼的安全装置仍起保护作用。控制盒应安装非自行复位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电路停止吊笼的运行。
13.8 在操作位置上应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动作方向。
13.9 在施工升降机安装高度大于120m并超过建筑物高度时应安装空中障碍灯。
13.10 电气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13.11 电气线路的安全触点的绝缘电压,当外壳保护等级在IP4X以上时为250V;当外壳保护等级小于IP4X时为500V。
13.12 在多重触点的情况下,触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m。
13.13 触点及导体材料的磨损不应导致触点短路。
13.14 电路应设有相序和断相保护器及过载保护器。
13.15 任何电气设备都不应与电气安全装置并联,同时内部或外部的感应电流都不应影响电气安全装置的正常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机械与车辆技术标准归口单位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北京京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东红、陈德清、国麟岩、陶行。
本标准1988年12月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