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C)为了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OSHMS)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并使认可申请得到及时、正确地处理,依据CNASC/AS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程序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欲从事OSHMS认证服务的认证机构向CNASC提出的认可申请和认可证书届满时认证机构向CNASC提出的复评申请。
1.3 CNASC办公室负责处理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和复评申请。
1.4 CNASC的认可要求是指CNASC/AZ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
1.5 申请认可或申请复评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a) 具有与申请认可的机构名称一致的明确的法律地位;
b) 已按照CNASC认可要求建立OSHMS认证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应具有实施OSHMS认证审核项目;
c) 具有从事与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有资格的人员。对于申请认可的每个认证业务范围类型,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审核员数量不少于1名。
d) 具有认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所需的稳定财务资源(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
e) 具有防范认证风险的能力。对于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并按相
关法规履行其责任;对于非企业法人,应由参与对其管理的非机关法人出具担保书,对认证机构不能履行责任时履行其责任;
f) 采取足够的措施以补/赔偿因认证机构的原因给申请/已获认证的组织造成的损失;
g) 具有从事其认证业务所需的足够和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h) 相关机构业务活动的说明。
1.6 凡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具备本程序1.5条要求时,均可向CNASC提出认可申请。
1.7 认证机构建立的从事审核工作的分支机构同样应符合CNASC认可要求,其认可申请由认证机构提出。
2 认可申请的提出
2.1 申请者与CNASC通过相互访问、电话、传真联系和发函询问等方式进行接触,申请者可向CNASC办公室索取规范认证和认可工作的公开性文件。
2.2 经证实符合本程序1.5条要求的申请者可获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书》。
2.3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书》,经申请者的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后,与以下材料及满足本程序1.5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C办公室:
a) 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及其证明材料,如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人员、技术资源、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设备等;
b) 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
c) 申请者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情况说明及所遵循的适用标准和公开文件;
d) 申请者的OSHMS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必要的相关文件。
3 认可申请的处理
3.1 CNASC办公室在接到申请者的认可申请书后指定人员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解决双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必要时可对申请者进行访问。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填写《认可申请文件核查表》,向CNASC办公室提交审查结论。
3.2 CNASC办公室在接到申请者的认可申请书后3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认可申请的审查工作,若审查通过,CNASC办公室应向申请者发出《认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若审查未通过,CNASC办公室则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并通知申请者。
3.3 申请者的认可申请未通过审查时,CNASC办公室将退还申请者提交的所有材料,申请者应向CNASC办公室交纳本次申请费1000元;申请者在消除了审查未通过的原因或障碍后,可重新向CNASC办公室提出认可申请。
3.4 在受理申请和后续评审中如发现申请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虚假或不实,CNASC将终止认可受理和认可评审,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由申请者承担。CNASC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认可申请。
4 认可合同的签订
申请者的认可申请被CNASC办公室受理后,申请者应与CNASC办公室签订《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合同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在机构认可工作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者按照认可合同的约定向CNASC办公室交纳有关认可费用后,CNASC办公室应为申请者出具《关于同意受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合同的通知》,同时启动后续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