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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二、办理职责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理、审批、颁证。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
四、办理范围:
1. 除本省最高等级以外 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和计量校准机构进 行计量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
3. 中央及省属企业和在省工商局注册企 业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4. 所建标准等级不属于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量传范围的企业最高计量标 准;
5.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计量标准。
五、申请考核(复查)前的准备:
1. 新 建标准
(1) 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 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 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3) 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撰写,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测 量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符合规定;
(4) 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 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备;
(5) 配备至少2名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要配备具有校准资格 的人员);
(6)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7) 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档案。
2、复查
(1) 计 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应进行运行检查,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2) 参加比对试验,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3) 提供测量重复性试验 数据,以保证计量标准的可靠性;
(4) 提供稳定性试验数据,以保障计 量标准的准确性。
3、申请考核(复查)应递交的资料
1)新考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 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两份。
2)复查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 复印件一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 报表一式两份;
(5)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 /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证书》有效 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证书》 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 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应当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复查:
各有关单位应在《计量标准证书》到期前6个月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到期复查申 请,否则按新申请考核办理。
六、办理程序:
1. 办理部门受理申请;
2. 组织计量标准考评员参加考核,每个项目一般由一名以上计量标准考评员 实施考核;
3. 出具有关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
4. 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5. 对通过的项目颁发《计量标准证书》;
6. 不通过的的项目,通知申请单位,说明不通过的原因,退回所有申报资料 ;
复查项目办理撤消手续。
七、办理期限:
考核(复查)从受理之日起半年之内完成审批。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 标准》。
九、办理结果:
每项计量标 准考核(复查)合格,向被考核机构发放《计量标准证书》一份、退回《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一份;计量标准考核(复查 )考核不合格退回所有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