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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检查?
检查是合格评定活动的一种,在国际标准中检查被定义为:“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检查也是符合性评定的一种方式,检查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不仅是产品,还包括产品设计、服务,(生产)过程和工厂。与其他合格评定方式相比,在适用对象上,检查活动有比较鲜明的特点,它包括了在用产品的检查,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在方法手段上,检查对符合性的判定一般是利用感官检查的结果、检测的结果数据以及可获得的数据,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规范要求,由具有专业能力的人(检查员)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依赖于人的专业判断能力。
检查和其他两种合格评定方式,即检测和产品认证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产品认证是一种间接的合格评定方式,适用于批量生产的产品,通常通过对产品设计的验证,对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以及随后的抽查,来证明同样产品在一定周期内的符合性。如我国对家用电器产品的认证就是采用型式试验、工厂审查和后续监督的模式进行的,它对产品符合性的确信是建立在抽样、推导的基础上,因此是间接的方式。而检查是针对某一个体产品或某特定批产品在检查进行时刻的符合性的评定,采用的是直接的方式。如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符合性判定所采用的方式,是通过设计审查、制造过程检查和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对某一台锅炉设计、使用和维护性能进行判定。产品认证的实施机构肯定是第三方独立机构,而从事检查工作的机构则不一定是。此外,在合格评定程序的上,检查和认证也有差别,认证程序要求评价人员和认证决定人员相异,但检查则允许评价和决定人员相同。
同样,检查和检测活动也是联系紧密但迥然不同的,在评价方式上,检查和检测有相似的地方,但检查活动可以完全依赖于感官,也有可能利用检测的结果,检查工作往往包含专业判断,即依靠检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别,而且往往是在无法用文字准确描述判定准则的情况之下进行的(这就是国际标准对检查的定义中所说的“通用要求”),如对茶叶、酒类的品级确定,对焊缝的检查,以及对吊车的使用安全性检查等等。检查和检测在适用对象上也有所不同,显然,检测所针对的仅仅是硬件或软件产品,而检查的对象还可以包括过程、设施、人员等。此外,检查所针对的项目也有特殊性,如外观、数量、残损等。
2. 检查机构的基本类型
检查机构(INSPECTION BODY)是从事检查工作的组织。在ISO/IEC17020中将检查机构从独立性的角度划分为三种类型:A、B和C型检查机构。A型检查机构独立于各方,机构本身和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应是检查项目的设计人员、制定商、供应商、安装者、采购人、所有人、用户或维修者,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B型检查机构是仅向母体组织提供检查服务的机构,机构本身及其人员不得直接参与检查项目或类似的竞争项目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C型检查机构可以向任何一方提供检查服务,它通过组织机构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在检查服务的条款中,确保各项检查服务的职责完全分离。
按照行业领域划分,典型的检查机构有以下几类:
(1)验货机构(商品检验、公正鉴定机构),如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如CCIC、SGS、ITS、MOODY等检验公司)。
(2)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如电梯、游艺设施、吊车等)检查机构,
(3)成套设备监造(监理)机构
(4)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桥梁等)检查(监理)机构,
(5)检疫机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
(6)工厂检查机构(如产品认证中的工厂审查机构)
(7)车辆检查机构
(8)航空器检查机构
(9)船舶检查机构等
当然,还有其它许多特殊类型、特殊行业的检查机构,如核安全检查机构,由于它们具有更强的官方色彩,往往是垄断或者是唯一性的,并未产生市场竞争的局面,因此目前纳入认可管理的还比较少。
3. 检查机构认可的意义
对于检查机构来说,获得认可是其能力的一种展示,也是向管理者和客户提供信心的一种手段。认可是对某一机构满足规定要求,并有能力承担特定符合性评审任务正式的第三方承认。检查机构经过认可,可以确保检查机构拥有有能力的检查员、适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设施及设备,并通过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查过程的有效性,为检查报告的可靠性提供信心。我国加入WTO后,国外检查机构将会逐渐进入中国市场。检查机构通过认可可以极大地提高市场竞争力。在有些检查领域内,政府管理部门也明确要求检查机构必须获得认可才可从事相关的检查业务,在此检查机构认可已成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对于国家来讲,对检查机构实施认可,可以统一检查机构的运作水平,保证一个国家内检查证书的一致性,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促进我国合格评定事业的发展。
4. 国外检查机构的发展概况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很多发达国家的检查机构大多从事大型产品的检查,包括锅炉、电梯、吊车、机动车辆等。检查机构基本上是政府的检查机构。但随着检查业务的日益发展和检查对象多样性的发展,政府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大的检查业务所带来的风险责任。因此,政府部门逐渐将检查机构通过私有化的方式转化为商业检查机构。目前,除少数特殊的领域外,大多数的检查机构均为商业检查机构,除自身开展的检查业务外,也大量承担政府部门委派的检查业务。在有些国家,为防止欺诈,口岸贸易的检查都是由被认可的检查机构来进行的。为防止走私或其它类型的犯罪行为,有些国家也指定被认可的检查机构从事某些检查业务。随着对管理部门对公众安全的日益关注和消费者的迫切要求,检查范围扩展到包括任何的产品或服务,包括设计验证、制造检查和运行检查。但如何确保检查机构的能力成为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很多国家的政符管理部门均要求检查机构获得认可,以此建立对检查机构检查过程有效性的信心。
5. 国外对检查机构认可的情况
最早的按标准对检查机构的认可始于1988年,依据的标准是ISO/IEC导则39《检查机构认可的通用要求》,它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对从事产品认证中工厂检查机构的能力制定的能力准则。检查机构认可活动在欧洲开展的比较活跃,他们在认可实践当中摸索出丰富的经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于1995年制定了EN45004《各类检查机构的通用要求》。根据此欧洲标准欧洲国家广泛开展了检查机构认可活动。为了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各国的检查机构认可工作,1998年国际标准组织(ISO)直接采用EN45004,颁布了ISO/IEC17020《各类检查机构的通用要求》,以此取代了ISO/IEC导则39:1988《检查机构认可的通用要求》和ISO/IEC导则57:1991《检查结果表述的指南》,成为检查机构认可的国际统一准则。由于ISO/IEC17020条款比较概括,在理解上和实施上有很多争议,因此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于2001年6月制定了EN45004的应用指南(EA-5/01)。鉴于检查业务与产品认证和检测之间的紧密联系,ILAC与IAF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组起草ISO/IEC17020指南文件,作为ILAC/IAF检查机构相互承认协议的推荐要求。在2001年11月ILAC京都会议上,发布了指南文件的第一稿,征求各成员国的意见。经过再次修改,在2002年4月ILAC与IAF联合工作组会议上发布了指南文件的第二稿。该指南文件以EA-5/01为基础,删除了不适宜的条款,并增加了ILAC/IAF自己的理解。到目前为止,有些条款的理解还在探讨中,可望在今年九月的ILAC柏林会议上达成共识。
和实验室认可一样,检查机构的认可也是对技术能力的确认,并且大多数检查活动与检测实验室密切相关,因此在大多数经济区域,对检查机构的认可均是由实验室认可机构来承担的。目前,检查机构的认可组织均是按ISO/IEC TR17010(即将被ISO/IEC17011取代)来运作。各认可机构均将ISO/IEC17020作为对检查机构的认可准则。
检查机构认可组织之间的多边承认协议机制已开始建立。APLAC已经开始受理同行评审的申请。ILAC和IAF还成立联合工作组,解决互认问题。目前,EA已将多边承认协议扩充到对检查机构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