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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可制度介绍

各国认可制度概况——

  建立国 家认可制度,规范认证活动是国际认证领域的惯例。在英国等欧洲国家以及美国、日本等国均建立了国家认可制度,使认证活动得以 规范、有效地开展。

  认可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英国认可机构UKAS是由英国政 府授权的机构,以规范认证市场、保证认证质量、维护认证信誉为目的。

  自80 年代末、90年代初起,各国纷纷建立本国的国家认可制度,成立了本国的国家认可机构。如美国的RAB、荷兰的RvA、澳大利亚和新西 兰两国成立了联合认可机构JAS-ANZ、日本的JAB等,这些国家的认可机构均在认证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ISO14000系列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国家认可制度也扩展到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由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涉及的范围、所需的技术资源较以往的认证更为复杂,环境保护专业性较强,因而 对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工作的专业能力必须按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要求进行评审和确认,各国 实施ISO14000认证的同时 ,都在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准则,以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 
   
   实践证明,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为管理和规范认证市场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同时 也促进和推动了认证事业的发展。

国际互认及要求——
   
  在认证领域中,国际互认是关系到认证工作能否持续开展的关键问题,一 个国家的认证、认可工作如果不按照国际惯例操作、不遵守国际准则,其认证结果就无法得到国际承认。为消除各国由于认可准则、 认证规范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减少由此而产生的国与国之间或国际贸易伙伴之间的不信任,避免重复认证,国际认可领域相继成立了 国际互认组织。其中影响最大的有:
   
  1)国际认可论坛IAF :由各国的国家认可机构组成的国际互认组织,旨在通过研究讨论制定出合理而通行的认证机构认可准则(分为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 体系),以规范国际认可与认证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国际互认。加入国际互认组织,最终实现国际互认,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的必然需求,也是国际贸易的需求,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国际互认,将有利于打破国际贸易壁垒,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IAF 的环境管理体系互认工作目前尚在筹备中。 
   
  2)太平 洋认可合作组织PAC:是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经济体认可机构为主导,并向其它区域国家认可机构开放的区域性认可机构 多边合作组织。 PAC在多边承认协议和有关认可准则等问题上决定采取与IAF协调一致的作法。该组织是IAF的区域组织成员,PAC的环 境管理体系同行评审活动将很快开始进行。 
   
  3)国 际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是由世界各国的审核员注册及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机构组成的一个国际组织,旨在通过研究,制定出 合理通行的审核员注册准则以及审核员培训课程注册准则,以消除由于注册准则的差异而造成的审核员水平及培训结果的差别,从而 实现在该领域的全球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