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的异同:
不同之处
中国《管理办法》
欧盟RoHS指令
法律效力不同
无须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
《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调整对象不同
调整对象为子电信息产品
调整对象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
推进方式不同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在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时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颁布和实施时间不同
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
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贯彻、实施的条件不同
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
《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限制与禁止方式不同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合格性评定采取3C认证模式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取自我声明方式。
相同之处
1.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2.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3.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铅、汞、镉、六价格、多溴联苯(PBB)、多溴二笨醚(P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