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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一、范围: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

二、表现形式:可分为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章等。

  宪法:是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它不能相抵触。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处于第二位。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关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的相关法

  6、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7、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8、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9、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10、国际公约:

  11、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